景帝诏书与诏书目录
通过以上考证,明确了铜虎符、竹使符的用法,也确定了所讨论的三简是文帝诏书断简。在此,它和《甲编》2551简的关系是问题所在。2551简甚长,测量图版有67.8厘米,而且下端还略有缺损。简文如下:
(18)县置三老二 行水兼兴船十二 置孝弟力田廿二 征吏二千石以苻卅二 郡兴谒列侯兵册二 年八十及孕朱需颂
五十二
以文中分别所见的二、十二……五十二来看,可以想象该简的右侧一简应是一至五十一,而左侧八简应是三至十,即至少有十简排列在一起。这其中的“卅二”句,《甲编》有一字未释,但辨析图版,可知其字为“苻”。因此其文作“征吏二千石以苻卅二”,其内容与所研究的简(14)、(17)的竹使符有很密切的联系。
再以“五十二”句中释读的缺字与图版比照,可知读为“予”的当是“及”,其次不清楚的字是“孕”,最后的缺字是“
”。这正好表明其原文是《汉书·刑法志》中的景帝后元三年诏:
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繫者,颂繫之。
因此《甲编》释作“未需”的,应是“朱需(儒)”,或是“孕未乳”的“孕未”也未可知。不过考虑到二至四十二仅以句子即可通意,则还是“朱儒”比较稳妥。其结果就是简(18)像是诏书目录,其诏文书写在如前述简(1)—(17)这种形式的简上。由此再可推测,也可以说简(18)是简(1)—(17)的目录。这样,如果简(18)的编号是以诏书颁布的年代为序,又已知五十二是景帝后三年诏,那么五十三后就是简(1)、(2)的武帝元朔元年诏,简(18)的二至卌二都是景帝以前的诏书。因此如果再大胆地推测,则武帝太初三年修筑居延烽燧诏后的诏书,并非是以简(1)—(17)这种形式书写的。这样在判断其他的诏书断简时,就可以设置出年代界限。在这点上,首先可以确定年代的是简(15)与(16)。劳榦在《考释》中主张接续二简,[14]《甲编》可能也是如此推测的,故接续为675、676。也可能是简发现后在北京的整理过程中,已然判明如此。文帝五年诏史书完全失载,故该诏内容不明。其次是简(5)言“前三年十二月辛巳下”,应是景帝诏书的末尾,然而与此相应的诏书亦未见于史书。
劳榦在《居延汉简考证》“养老”项中提出了简(4)与简(13),指出其均为存问耆老诏,类似于高帝二年,文帝元年,武帝元狩元年、元狩五年、元封元年等存问诏,不过还没有发现诏文与简文的一致性。又指出,简(13)的“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与武帝举贤诏句同,“亦其不在元成之后,重儒尚文之君所为之证也”。
首先就简文文字略述一二。简(13)我释为“其家”的二字,以往释为“具最”。又,“一石”下的不明字被释作“长”,但无论怎样也看不出是此字,故作缺字处理。“月卌斤”原释为“肉卅斤”,但如果忠实于简文,则应为“月”及“卌”。“酒一石”亦可看成“二石”,以往的解释也皆作“二石”,不过据图版,“二”字上面的横笔也可看作是简面的划痕。
由于有的存问诏书不见于史载,因此若论简文接近于哪个现存诏书,也许是徒劳之举。尽管如此,在此还是想尝试探讨简文究竟接近于劳榦所指出的哪个诏书。这其中的一个着眼点,就是赐予的物品及其数量。高帝二年二月诏即后文将引述的置三老诏,云“以十月赐酒肉”,未见数量。文帝元年三月诏,因有司之请而“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武帝元狩元年四月诏“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元狩五年“今遣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此非存问耆老诏,与他例不同。元封元年封禅泰山后的改元诏:“行所巡至,博、奉高、蛇丘、历城、梁父,民田租逋赋贷已除。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四县无出今年算。赐天下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这里虽然是赐爵天下民、赐女子牛酒,但赐帛的只是武帝经过的四县,因而也是特殊之例。这样在劳榦所举出的五例中,首先可以排除元狩五年与元封元年两例;元狩元年之例的所赐物品,无酒肉而以帛为主,故亦可排除。那么文帝元年诏又如何?所赐为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年九十以上则再加帛二匹、絮三斤。将其与简(4)、简(13)比较,首先“酒一石、肉卌斤”之文,是文帝元年诏的两倍,其次从诏文来看,米、帛、絮应当是在简(13)有所反映的内容,但简(13)的诏文中并无赐予米、帛。因此,至少简(13)不是文帝元年诏。附带说明一点,文帝诏为一人每月酒五斗,假设简(13)开始的“月”是“月月”之意,那么不必说读作“酒二石”,即使是读作“一石”,也是极其优厚的待遇。以《汉书·龚胜传》所见,昭帝时涿郡韩福受赐羊一头、酒二斛,然而这是一年所赐。丞相翟方进致仕之际,与养牛一头同时赐予的为上尊酒十石。从这点看,简(13)还是应释作“酒一石”。另外,简(4)载“酒一石丞致”,此丞或为县丞,即命令县丞应亲自送往受赐之家。这点可见文帝元年有司的奏请:
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
该简所反映的待遇很不一般,而能够享受如此厚遇的“民”,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三老、孝弟、力田。因此,如果说它与保留在史书中的哪个诏书对应,不外乎高帝二年的置三老诏。其诏文如下:
举民年五十以上,有脩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https://www.daowen.com)
不过我不认为《史记》、《汉书》在该诏中省略了和简文一样的文句。该诏应当是有司受诏后制定出详细方案,上奏制可后的文句。[15]只有这样,它才相当于简(18)的“县置三老”。简(8)从文面上看也与存问相关,也许是该诏的组成部分。
接下来是简(10)与简(12)。据《图版》照片,简(12)下端突出,与简(10)上端的凹陷部分正好吻合,故二简可以接续。简文写有复除之事,不详是何帝之诏。不过它或许是前述置三老诏的一部分,也有可能是相当于简(18)“置孝弟力田廿二”诏,即文帝十二年三月诏的具体细则部分:
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最后剩下的是简(6)。《汉书·刑法志》高帝七年谳疑狱诏:
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简(6)的文句与诏文相似。
综上所述,在历来所知的武帝诏之外,还可指出有如文帝诏断简这种使用同一笔体、同一材料的诏书断简。而且还有与这些断简有关的像是诏书目录的长简,两者间有关联的部分也得以明确。
由此再就甲2551简的性质略作思考。
在前文所述的该简中,每个诏书的简称附有从二至五十二的编号。例如“县置三老”,意味着是高祖时所颁布的决定设置三老的诏书,其整理编号为二号。在出土简牍中有多例汉令带编号的例子,如居延汉简的北边挈令第四、功令第四十五,武威汉简的兰台令三十三、御史令四十三等。在传世文献资料中,也有如《后汉书·律历志》“令甲第六常符漏品”这样的例子。《律历志》之例对思考甲2551简颇富启示意义。“常符漏品”无疑是令文的简称,若按甲2551简的格式,就是“常符漏品六”。因此,包含甲2551简在内的十简,即该简前面的一简为一至五十一,该简后面的八简为三至五十三……十至六十,总计有十简六十诏、或还要超过此数的目录,具有以下两个可能性。
第一,从内容看,多与地方长官的统治有较深的关系,所以或应称作是为郡太守而编制的所谓太守挈令的目录。第二,以诏令的基本内容而见,它应当是令甲的目录。如果说何者的可能性居多,我认为应是第二点的令甲目录。理由是第五十二诏是景帝后元三年诏,诏文中有著令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