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大夫与日常职责
为了解答新问题,首先举一例说明汉代的日常行政是如何运行的。例子为公元前61年(元康五年)2月11日发出的诏书。该诏书未见于《汉书》等传世文献,是我利用1930、1931年内蒙古额济纳河流域地湾汉代遗址发掘出土的木简复原而成。[32]诏书册由8枚简构成。第1、2简是御史大夫丙吉的奏文,第3简是皇帝的批准之语“制曰可”。上奏一旦被制可,便作为诏令具有效力,因此这3简就是诏文。第4至第8简是传达、执行该诏书的命令,其顺序为第4简自御史大夫至丞相,第5简自丞相至车骑将军、将军、九卿等中央政府各机构、郡太守、诸侯相,第6简自张掖太守至属国都尉、农都尉、部都尉、肩水仓长、县令长,第7简自张掖肩水都尉至肩水城尉,第8简自肩水候至所属尉、候长。第4简以下是执行命令的套语,反映了诏书是按领属顺序自中央政府下达到西部防御匈奴第一线的。
上奏文即诏书的内容是,元康五年五月二日是夏至,前后五日当寝兵而不听政事,夏至当日官民要举行改水火的仪式,为此要决定具体日期并事先通知。尽管所述为每年举行的年度仪式,然而唯其如此方引起重要关注。原因是历史记录并不以这样的日常事件为对象,可正是这样的日常事件反映了汉代官署的一般状态。构成诏书主体的上奏由御史大夫丙吉所为。奏文分为两段,前段“丞相(魏)相上太常苏昌书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日夏至,宜寝兵,大官抒井,更水火,进鸣鸡。谒以闻,布当用者”,是向皇帝传达的丞相上奏之文。后段“臣(御史大夫)谨案”,叙述了具体的改水火仪式与“四月二十九日至五月四日的五天内寝兵、不听事”的内容,并向相关官吏布告。
太史丞是太史令之丞,掌历法,为国家祭祀与仪式选择吉日,奏时节禁忌,是太常(汉初为奉常)的属官。向上级太常报告夏至之日是太史丞应当履行的职责,为此太常就夏至前后的仪式向丞相提出计划建议,丞相则请求皇帝批准。在此最应注意的,是御史大夫在接受丞相提出的议案后向皇帝上奏,进而在涉及夏至前后的假日确定、改水火仪式等具体事项上“臣谨案”,即由御史大夫提出实施计划。还有在计划得到批准转入执行阶段时,也是由御史大夫向丞相传达,丞相再向将军、九卿、郡国长官传达。在此,务必关注御史大夫的作用以及御史府所发挥的职能。
既往有关御史制度的研究,一般侧重于作为监察官的御史。[33]即御史大夫有二丞,其中的御史中丞于殿中率侍御史监察中央诸官,也统率始于武帝的面向地方官吏的监察官——刺史。东汉时,御史中丞纳入少府治下,作为纯粹的监察机构而存在。因此御史制度往往被理解为监察制度的代名词;御史大夫是御史的长官,因而被视为监察官之长;汉制又袭秦而来,因而秦以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分管行政、监察、军事。然而这种解释的根源,在于《百官表》对御史大夫的解释仅限于御史中丞的职掌,而且由于东汉时御史大夫为司空,是三公之一的行政官,因而即使是《百官志》也未明确记述御史大夫原来的职掌。(https://www.daowen.com)
以战国时代所见,御史是侍御王的史,故自然成为处理文书的官员。据《汉旧仪》记载,汉御史编制四十五人,其中十五人作为侍御史给事殿中,由御史中丞统率。其余三十人留在御史寺处理百官事务。这三十名御史自然是由丞一人的御史丞统率,处理原本就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公文。[34]汉刺史的前身秦监御史之所以是监察官,原因并不在于它是御史,而在于它的职务特征。劳榦通过“诏书下行之辞”,即我所复原的诏书册第4简,注意到诏书最开始由御史大夫下达给丞相,与东汉诏书通过尚书下达相比,御史大夫作为本在殿中处理公文书籍的御史的直接长官,留下了侍奉于天子近侧时的痕迹。[35]增渊龙夫也有同样的见解。[36]然而考察包含此简在内的诏书册即可清楚,它所反映的并非只是变化的痕迹,而是在事实上提出了具体政策的方案,御史府不正是负责制定执行政务草案的机构吗?这在集成公文而记述的《史记·三王世家》中也可以找到例证。[37]在霍去病上疏以皇子为诸侯王后,皇帝命令尚书令下御史。当时御史一人兼任尚书令的情况虽属偶然,却也颇具意味。尚书一般情况下只是向皇帝转交文书,故由御史兼任也是最务实不过。此姑且不论。当丞相等群臣将以三皇子为诸侯王的集议结果上请,并经皇帝同意(制可)后,御史大夫便选择吉日,奏上地图,请定国名,然后将决定通知丞相,布告全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确定具体实现大纲政策的方案是由御史大夫制定的。如此也可以看出汉代制书多以“制诏御史”开头的意味,即皇帝以制书向御史表达方针,命令其推进实行方针的计划。
要言之,御史原是侍御于王近侧的书记官,即所谓的“草制之官”,负责文书的起草。御史由御史大夫统辖,伴随着御史府的扩大,其职能分为侍于殿中的侍御史与在府中履行原职的御史。在殿中的侍御史兼任监察之职,以后作为由御史中丞统领的监察官而强化了其职能。另一方面,一般御史的职务由尚书代行。由于光武帝的改革沿这一现实倾向推进,故尚书令与御史中丞作为两根支柱在少府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在阐明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在本章第一节所述的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中,诸侯王与郡守在诏书下达系统上的不同就值得注意。诸侯王由御史大夫通过丞相下达,而郡守则由御史中执法(御史中丞)下达,这意味着郡守因属直辖地而由内朝下达,诸侯王则通过外朝的代表丞相下达,诸侯王的独立性由此可窥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