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令佚文

第四节 令佚文

其一:

·北边絜令第四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吏劳二日皆当三日  10.28

北边挈令第四北边候长候史迹二日当三日       592.19

北边絜令第四候长候下缺               198.7

以上均为居延汉简。简文略有差异,但无疑均写有“北边絜令第四”。10.28简出土于地湾(Ulan-durbeljin),198.7简出土于破城子(Mudurbeljin),592.19简出土地不明。地湾为肩水都尉府所在,破城子为甲渠候官所在,令文从不同的官署遗址中出土,表明各处均有这一令文。

内藤虎次郎博士曾探讨过絜令。[12]文献史料中的絜令之例,见《汉书·张汤传》张汤为廷尉时:

是时,上方乡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谳疑,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法廷尉挈令。

其中可见“廷尉挈令”。《史记》作“廷尉絜令”,居延简亦同,可知有挈、絜两种写法。韦昭注:“在板挈也。”颜师古注:“著谓明书之也。挈,狱讼之要也。书于谳法挈令以为后式也。”王先谦云:“挈,举也。”又《汉书·燕刺王旦传》“又将军都试郎羽林”,颜师古注:“汉光禄挈令:诸当试者不会都所,免之。”其中引用的光禄挈令令文,在唐代恐怕尚有部分传承。其次《说文解字·糸部》载:“图示,乐浪挈令。织,从糸从式。”这意味着在乐浪挈令中“织”字写作“图示”。敦煌汉简沙畹编号488号简“龙勒写大鸿胪挈令 津关”[13],可见大鸿胪挈令之名。

汇集这些史料可见,光禄勋、大鸿胪、廷尉等中央官署及像乐浪这样的地方官署,均有附其官署名的挈令。再看居延简有北边挈令,其施行范围也不仅仅是单独的某郡,而是北边诸郡。北边挈令规定了对官吏出勤天数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增加,而这些官吏为驻扎于北边诸郡各部所属的候长、候史及同一地区的将军府之吏。由于北边挈令只适用于北部边境的防御军队,故或可推测,某某挈令的规定只通行于所冠名官署的内部。如光禄挈令所见,它是对光禄勋属下未参加都试郎官的罚则,与其他官署无涉。因而廷尉挈令也是面向与廷尉相关的治狱官吏,以内部通告的形式对有疑义的法律条文予以解释。由于乐浪挈令的令文“织”作“图示”,于是在统一律令条文解释的《说文解字》中,便说明乐浪挈令之“图示”是“织”的含义。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认为挈意为栔,《后汉书·应劭传》有“廷尉板令”之语,故挈是刻于板上。在简牍实际形态远较段氏时代清楚的今天看来,其说多少有些望文生义。

挈字字义,《说文解字》释为“悬持”,意为举于手。以《张汤传》中廷尉挈令的记载所见,其性质具有属下治狱官经常参照的特点,使人觉得犹如今天的手册、便览之物。因此将其解释为“所辖官悬持之令”,也是途径之一吧。(https://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与段玉裁一样,以挈为栔的解释见《张汤传》颜师古注“挈,狱讼之要也”,同于《汉书·沟洫志》“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之“租挈”,即颜师古所注“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这一解释与“所辖官悬持之令”的含义差别不大。

另还有一种解释,即《集韵》所云“挈,《博雅》独也。或作絜”,《方言》“挈,特也。秦曰挈”,《广雅·释诂》“挈,独也”,可释为独、特之意,即只是用于廷尉、光禄勋等处的令,意为独令、特令、特别之令。

综合挈令的各个方面考虑,我认为《方言》所说的“特”意较妥,因此将挈令解释为只适用于一个官署或地域的特别之令。

如此产生的疑问是:官署能否独自决定挈令,挈令与律令的关系如何?以《张汤传》记载所见,似乎有这种可能。但是以居延简北边挈令而见,不能认为北边诸郡太守可以摆脱与中央的关系而决定官吏的出勤天数。北边挈令毕竟是在皇帝的统辖之下,该地域或该官署独自立法且获得承认的规范。

其二:

·功令第图示五候长士吏省试射=去埻图示弩力如发弩发十二矢中图示矢六为程过六矢赐劳十五日             45.23

·功令第图示五候长士吏图示长皆试射=去埻图示下缺[14]    45.21

·功令第图示五士吏候长图示图示长常以令秋试射以六为程过六赐劳矢十五日                        285.17

以上均为居延汉简,同出于破城子。虽然同出于甲渠候官遗址,同是功令第图示五,但行文很是不同。只是所规定的内容无根本不同,基本是说令士吏、候长、图示长等军吏秋射,射十二箭,以命中六箭即百分之五十的命中率为标准,命中率超过标准,则增加出勤天数。

功令之名亦见于《史记》、《汉书》的《儒林传》,颜师古认为类似唐的《选举令》,司马贞认为类似唐的《学令》,二说皆基于《儒林传》的记载,而考察居延简功令第四十五的内容,它应当归属于唐《考课令》。其规定正兼及了《选叙令》、《考课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