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议安排

(二)会议安排

(1)处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处党委会议由处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处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处党委会议出席人员为处党委委员;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进行。

(4)处党委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确定。

(5)处党委扩大会议可根据议题情况召开,扩大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6)处党委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到与会人员,特殊情况除外。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在会前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