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四)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化学危险物品仓库要划定禁火范围,要有严禁烟火、库内储存物品性质、扑救对策、灭火设施等明显标志。

(2)化学危险物品要专库存放,按性质分类储存,不准混存,严禁露天存放,不准储存性质不明的物品,严格发放领取制度。

(3)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必须按《天津市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执行。使用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购买计划要准确核实,不准超量。入库超量时,库管人员有权拒收。

(4)对储存易挥发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做到:

1)容器不准敞口。

2)不准使用塑料容器。

3)不准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应采用镀铜、镀铬工具)。

4)不准撞击容器。

5)不准穿着化纤织物的服装及带钉的鞋入库。

(5)夏季对受高温、日晒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应采取加冰、喷水、避光、加双层屋顶、隔垫门、夜间通风等降温措施。

(6)夏季对危险物品要采取“一日三检”(早、中、晚)和“三定”(定期检测、定期测温、定时通风)。库内温度不准超过30℃。

(7)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要确定专人负责,制定使用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化学危险物品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熟悉各种物品的性质和管理方法,掌握预防火灾和灭火知识,达到“三懂三会”。

(9)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安装照明灯具和电器设备,如确实需要时,必须采用符合《电气设备规范规程》的防火、防曝灯具和设备,电闸要设在库外。

(10)购买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准私自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