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维修制度

十四、信息系统维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维修养护,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安全可靠,制定本制度。

(1)信息系统设备维护检修由信息工程管理科负责,对本处涉及的计算机、外设、网络设备、配线架、网络线路、监控设备、数据采集设备、UPS电源等信息系统实体每月月初进行维护和检修,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优化。在系统出现异常征兆或故障情况下可进行临时检修。临时检修包括检查、分析、确定故障设备或故障部位,并进行应急维修。

(2)信息系统设备管理人员接到系统故障报告后,应马上赶赴现场,对系统故障进行分析,判断故障原因。若属自然原因造成的故障,应和相应部门操作人员协作,查找故障原因,在最短的时限内解决问题,一般性故障当日内处理,复杂问题下一个工作日内处理;若因个人使用不当所造成的电脑维护费用和损失,酌情由使用者赔偿;若造成重大计算机网络系统软件、硬件损失事故,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

(3)信息系统设备管理人员对计算机进行维修过程中,要确保对系统内重要信息进行拷贝,并不遗失。

(4)信息系统设备软硬件更换需经科长同意,如涉及金额较大的维修,应报主管领导批准。

(5)信息工程管理科有权在出现突发事件(病毒发作、黑客攻击)时,紧急关闭全部网络,同时上报主管领导,通报用户。

(6)技术人员对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上报,并提请有关技术部门支持。

(7)外请人员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维修时,相关部门应有人自始至终地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