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处的各项安全规定,尽可能地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由于我处于2007年6月30日已为全体职工上缴了医疗和工伤保险,因此自2007年6月30日以后出现的医疗和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由社会保险支付,特殊情况时依本规定执行。
(1)在工作中出现小的伤害事故(未涉及到伤筋动骨的),在尔王庄医院能够治疗,且经本人确认无后遗症、医疗期在一个月以内、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下的可不报工伤保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24小时内将具体情况的书面材料签字盖章后报人力资源科,经处领导批准后医疗费用全部予以报销,医疗期按出勤对待。对于虽然事故较小,但有可能造成后遗症的应及时申报保险,申报程序按第二项执行。
(2)在工作中出现较大的伤害事故,职工或现场人员立即向主管部门及处社保联系人报告,由社保联系人在24小时内上报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相关手续,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按《天津市工伤保险的若干规定》执行。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申报时间延误,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医疗费按医保规定执行,医疗期按照病假对待。
(3)由于职工本人原因(如:上下班途中由于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驾驶三无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条例而造成的伤害;上班过程中由于饮酒、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的伤害)造成伤害事故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按以下规定执行:
1)医疗费用规定。医疗费按医保规定执行,我处不担负任何费用。
2)医疗期待遇规定。医疗期按病假对待。
a.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岗位工资。
b.病假超过两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岗位工资照发。
c.病假超过四个月的,从第五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80%。
d.病假超过半年的,从第七个月按劳动部门的有关政策来执行。
e.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处内奖金。
3)医疗期满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康复证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正式上班后恢复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