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物资管理制度

五、物资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

1)工程物业中心的生产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均列入固定资产范围。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4%的计算方法分类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财务室应按月计提资产折旧及净值。

3)如需添置固定资产,应由采购部事先添置物品申请单,经处长审批后交至财务部备案。财务室可凭物品申购单和发票入账。

(2)低值易耗品管理。

1)低值易耗品指办公用品、备品备件、低值工程物资等。

2)低值易耗品的核算采用五五摊销法。

3)如需添置低值易耗品,申购人填制物品申请单,经主管处长签字后由中心会同相关科室购买。

(3)为便于管理,材料会计应按资产类型及时对每台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编号,并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表,明细表应注明资产的名称、原值、年折旧率、使用年限、使用地点、保管人(或领用人)、主要附属设备等材料,并有保管人(或使用人)签字。明细表一式两份,由财务科和财务部各执一份,年末由财务室协同保管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对。

(4)固定资产在工程物业中心内部的使用地点如发生变化,工程物业中心应及时通知财务室,会同更正有关备案资料,保证账、物一致。

未经处长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出售、赠与固定资产。

(5)固定资产如发生外借、出租等情况,必须由工程物业中心事先经处长批准,报财务备案或核销。

(6)固定资产如发生报废、盘盈、盘亏或毁损时,财务室应会同中心查明原因,并由工程物业中心出具情况说明或意见,报处长审批签字后,财务室做出相应的处理。

(7)领用物品因业务需要而定,须填写物品领用单,否则不予领用。

(8)低值易耗品如发生遗失、损坏、报废等情况,领用人(保管人)应及时上报工程物业中心,由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和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批签字后,财务室做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