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证件、档案管理制度

九、水行政执法证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水政监察人员执法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制定本制度。

(1)水政监察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调查、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水政监察人员不得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

(3)水政监察人员调岗或解聘时应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及时报局水政处注销。

(4)水政监察人员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应当向市水利局水政处写出书面说明和申请书,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发。

(5)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若有持证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水政监察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水政执法证件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运用水政监察证件管理系统开展证件管理,如实记录证件的发放、使用、注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