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及以后应聘本科、高职高专学生见习期满工资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2004年及以后应聘本科、高职高专学生见习期满工资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水利局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水党发〔200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经处领导研究决定。

(1)2004年及以后应聘的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后:

第一年发给应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75%。

第二年发给应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80%。

第三年发给应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90%。

第四年及以后发给应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100%。

(2)2004年及以后应聘的高职、高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

第一年发给应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65%。

第二年发给应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70%。

第三年发给应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80%。

第四年发给应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90%。

第五年及以后发给应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100%。

2004年以后,高职、高专毕业生应聘到工勤岗位人员不适用本条规定,按照聘用的具体协议执行。

(3)以上两类应聘人员,在此期间,工作能力强、成绩突出的,经处党委研究可以提拔选用。

(4)2004年及以后新聘本科、高职高专学生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核算基数均为档案工资中前4项之和,即:

1)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

3)工作津贴。

4)物价补贴。

以上4项之和作为上述两类人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基数。

(5)在执行期间如与国家、天津市及上级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文件不相符合及未尽之处,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