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材料形成后的10日以内送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2)非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材料形成后的20日以内送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3)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标准16开(宽19厘米,长26.5厘米)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