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五、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处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安全保密是指计算机存储的涉密信息的保密;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我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各类设备、连接内外网的服务器、计算机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3)结合我处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治实际情况,成立我处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治领导小组,党群办公室主管全处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治管理工作,信息工程管理科负责检查、监督和实施,各拥有和使用计算机的部门明确一名计算机安全及病毒防治兼职人员。

(4)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治领导小组及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1)制定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

2)培训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控管理人员,并指导他们的工作。

3)检查各部门执行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情况。

4)清除计算机和软件感染的计算机病毒、排除计算机安全隐患。

5)向上级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泄密及病毒情况。

6)协助有关部门追查计算机泄密事件及病毒来源。

(5)各拥有、使用计算机部门的职责是:

1)各部门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治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治工作,消除计算机泄密、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

2)明确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治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治兼职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防治人员要按照规定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安全检查及病毒检测。

4)发现计算机、软件有安全隐患或染有病毒及时报告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病毒防治管理主管部门。

(6)各部门在购置、维修计算机和购置、下载软件时,必须对该计算机或软件进行病毒检测。

(7)对本部门染有病毒的计算机和软件,该部门的病毒防治人员应采取防止扩散的措施。

(8)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故意制造、传播、修改计算机病毒。

(9)涉及本处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10)本处内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各部门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本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本处涉密信息。

(12)对任何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惩治。

(13)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14)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损坏者,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