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制度
2025年09月26日
四、防雷减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减少雷电对信息系统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害,提高系统运行稳定性,特制定本制度。
(1)信息工程管理科负责信息系统的防雷设施的维修与更新,防雷设施使用部门如发现防雷设施已损坏需及时通知信息工程管理科进行维修或部件更换。
(2)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3)信息科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防雷减灾工作,并应结合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的防雷减灾工作。
(4)以下设施设备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1)计算机机房。
2)水文水质数据自动采集、传输设备。
3)野外传输信号线、电源线等。
4)室外视频监视设备;本制度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5)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6)信息科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设备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7)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汛前一次。
(8)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9)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10)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由使用单位及时通知信息工程管理科维修或者由专业单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