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奖惩制度

十八、消防奖惩制度

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该给予表彰或奖励。

1)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健全。

2)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3)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4)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

(2)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动,事迹突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在消防工作中,其他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施工的。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贻误战机的。

4)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5)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6)其他违反消防法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