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制度
(1)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规定。
(2)临时建筑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搭建临时建筑防火申请表》。
(3)建设单位须将《搭建临时建筑防火申请表》连同平面图、设计图及防火安全措施说明一并送防火监督部门批准,否则不得施工。
(4)临时建筑施工时,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5)临时建筑内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和作业。
(6)临时建筑的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电力规范的要求,严禁私拉乱挂。
(7)临时建筑必须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制定防火制度和责任制。
(8)临时建筑必须依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和设施。
(9)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为两年,需要延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延期使用两年,过后不再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