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计规定

(三)审计规定

(1)按年度编制内部审计计划。

(2)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形式提前通知被审单位,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3)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

(4)对被审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合理、有效地纠正措施。

(5)做好外审的协调工作。

(6)内部审计采取季度审计,每季度组织一次。四季度审计与年终审计合并。

(7)被审部门包括财务科、腾跃水利工程建筑队、伙房和工会。

(8)审计工作由审计负责人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