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访工作制度

四、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保持处领导班子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是本处信访工作的管理机构。

(二)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努力为职工群众服务。

(三)处领导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四)本处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1)对本处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处理。

(2)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办理。

(五)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六)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七)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的,信访人可在收到书面处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后果恶劣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