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管理制度
2025年09月26日
三、合同工管理制度
(1)用人单位根据用工需求制定短期合同工用工计划,报人力资源管理科备案,人力资源管理科上报处党委集体通过后实施。
(2)用人单位在聘用时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对新聘用的合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处党委批准后,续签或解聘合同。
(4)被聘人员应服从统一分配,对不服从分配人员取消录用资格。
(5)为保障我处和被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在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6)合同工考核管理。
1)对所聘人员的专业理论、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业绩等情况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2)考核的方法、内容及标准结合我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科备案。
3)考核内容以当年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评定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4)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7)解聘。
1)对试用期间不称职、连续两次考评或年底考评不合格的人员,经处党委审批后,予以解聘。
2)聘用的合同工,在合同有效期内,违反规章制度及规定,由于自身责任给我处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我处有权予以辞退,并要求赔偿损失。
(8)报酬和福利。
1)对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管理与专业技术的需要,以岗定薪,易岗易薪。
2)工资标准执行协议工资(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聘用人员的工资采取下发薪的形式。
4)人力资源科根据用人部门考核结果,报处党委研究审批后,适时调整合同工的工资。
5)合同期间,被聘人员不享受正式工作人员的劳保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