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草公文
2025年09月26日
1.起草公文
(1)起草公文应做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公文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点、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要先引标题,后引文号。引用外文要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公文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余的均要使用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