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印章使用

(二)印章使用

(1)除公文以发文单为据不再进行申请用章外,开介绍信、证明信要出具本部门(科、室、所)盖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用印证明。

(2)用印应逐级审批,原则上由处领导负责批准。用领导手章,须经领导本人同意。对开具介绍信、一般性证明或不涉及重大问题的一般性行政事务,办公室主任可负责审批。但对涉及敏感和重大问题的,应请示主要处领导批准。

(3)印章保管人员应严格用印手续,认真检查所用印材料领导是否批准,内容是否属实,材料是否齐全等,否则不予盖章。

(4)加盖印章时精神要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对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落款处、一处盖在信函的连接线上。在落款处加盖印章要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中4~7个字。

(5)用印后印章保管人员要认真整理留存材料。对公文发文登记簿、介绍信存根、用印登记表以及部门用印申请函件等材料进行整理备查。

(6)除经主要处领导批准外,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不允许在空白凭证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