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管理
(1)人力资源科负责制订和完善合同管理规定,与员工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等管理工作。
(2)签订的聘用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聘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甲乙双方必须在合同书上签名。甲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乙方必须本人签名或盖章,别人不得代签。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4)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受聘人保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人力资源科备案。
(5)合同期限。
1)首次推行人员聘任制之前任职的所有在编职工与处签订5年或至退休期限的聘用合同,当合同期满,双方平等协商续签或终止事宜。
2)新聘非工勤岗员工(处级干部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人员除外)与处签订期限不多于3年的上岗协议,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履行或终止协议。
3)新聘的工勤岗员工与处签订期限不多于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履行或终止合同。
(6)合同期满时自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签订合同双方协商自愿。
2)工作需要。
3)合同期对员工考核合格。
4)员工在合同期内没有受到违法、违纪处分。
5)本人技术、身体素质等能适应岗位要求。
(7)员工或单位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合同有关条款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1)员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员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①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③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3)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