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样品保管制度
(1)样品接收人员应逐件清点,详细填写样品《样品验收登记表》。
(2)样品在保管期内要有明显的标志,标明样品的名称、编号、采样地点。
(3)样品保存期要根据样品稳定程度和检测项目区别对待,易变化的水样不宜保存。用于其他目的样品,保存期可根据需要延长或缩短,但一般水样保存期为15日,较稳定的样品保存在样品室,半年不复测即行处理。
(4)接样品要严格履行样品的检查和签收手续,因各种不当行为使样品报废,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样品管理人员、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样品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