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管理、使用及维护
2025年09月26日
(三)计算机软件管理、使用及维护
(1)凡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附有完备的技术资料和必备的文档,主要包括软件安装盘、软件、本处授权的软件使用许可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
(2)按计划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及相关文档,经测试验收合格后,软件安装盘由信息科保存,同时报档案室备案;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交使用部门,原件交档案室存档。
(3)信息科应设立计算机软件管理台账,对每套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名称和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情况等。计算机软件管理台账由信息科负责管理。
(4)部门或有关人员需借用信息科保管的计算机软件时,应进行登记,以防止软件流失。
(5)部门保管的计算机软件借出时应向信息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登记进行。
(6)重要计算机软件借出须向信息科申请,由信息科报本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7)部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不再具有有效用途时,计算机中心将该软件收回;其他部门若需要使用时可办理调拨手续。
(8)对外进行计算机软件产品技术成果转让,须经信息科审核同意,报本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9)软件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意外故障,用户可及时向信息科反映,由信息科软件维护人员给予解决。
(10)部门工作要求,需要安装计算机软件,须向信息科申请,由信息科技术人员负责安装,部门不得私自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