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六、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为规范尔王庄管理处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防汛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尔王庄管理处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中形成的技术资料的管理。

(3)本制度所称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是指在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电子文件数据、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4)维修养护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技术资料。

(5)维修养护单位负责所辖工程维修养护及相关工程管理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归档。

(6)技术资料的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7)技术资料的形成贯穿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全过程,技术资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应与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进程同步。

(8)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是承担工程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在维修养护及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

(9)技术资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录。

(10)技术资料的管理是衡量维修养护单位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

(11)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应加强技术资料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并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要求。

(12)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应将本职工作中形成的维修养护技术资料按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和立卷,确保有关文件材料完整与安全,并及时移交。

(13)对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14)技术资料的验收应作为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资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验收。

(15)技术资料的积累、整理应严格质量。技术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手续完备。

(16)反映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过程的图片、照片、录音(像)等声像资料,应按其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对每个画面附以语言或文字说明。

(17)工程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技术资料进行整理、汇总。

(18)维修养护资料的移交应履行签字手续。承担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各类技术资料,验收后向主管单位移交。

(19)技术资料由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向相关的档案部门移交。

(20)技术资料的验收应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同步进行。

(21)验收前,维修养护部门应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进行检查,申请验收时一并报送验收主持单位。

(22)验收时,验收组应同时对技术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结束时,应在验收鉴定书中反映出有关技术资料的情况与评价意见。

(23)技术资料验收组应通过听取汇报、抽查有关技术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技术资料的检查验收。其中有关文字材料的抽查不得少于案卷总数的10%。

(24)本制度由尔王庄管理处维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