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使用的计算机及外设设备使用年限过长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等需要报废的,由使用部门向信息科提出申请。
(2)经验证通过报废的,信息科签署报废的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报本处主管处长审批。
(3)经本处领导同意报废的计算机硬件设备,信息科将报废的计算机设备按本处领导审批的处理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