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假期待遇

2.假期待遇

(1)规定内产假。规定内产假时限即为开始休假至半年的产假,岗位工资享受处平均基数减误餐费、郊补部分,绩效工资及月发奖金享受处平均基数,福利部分享受医疗费、旅游费、伙食补贴(100元)。

(2)规定外产假。规定外产假时限即为休假时间超过半年至两年的产假,岗位工资享受处平均基数减误餐费、郊补及平均岗位责任奖(86元,随全处平均数变化),绩效工资及月发奖金享受处平均基数的50%,福利部分享受医疗费、旅游费、伙食补贴(100元)。

(3)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福利费(如取暖费、四棉四防费、防暑降温费等)产假期间全额发放。

(4)过节费产假期间全额发放。

(5)住房公积金(核算金额如高于产假前公积金执行核算数额,低于产假前公积金执行原公积金数额)。

(6)女职工生育费用由保险支付,生育津贴留在管理处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