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程招投标纪律监督暂行规定
(1)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纪律监督暂行规定》和局纪委、监察室《引滦维修工程管理监督实施意见》,规范我处维修工程管理,防范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维修工程主管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有关规定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1)利用职权干预影响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正常进行的。
2)本处自己实施的维修工程项目,不实行处务公开和不实行材料竞价采购的。
3)未经处领导班子研究同意,自行将维修工程议标发包或安排施工队进行施工的。
4)违反规定将维修工程项目肢解以逃避招投标或处务公开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维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和工程质量事故的。
(3)评标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不按招投标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和违反公开、公证、公平原则的。
2)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
3)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评标人员在评标活动中,插手干预影响招投标正常进行的。
(4)各维修工程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1)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维修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实行处务公开、材料竞价采购或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2)将本单位实施的维修工程项目,擅自包给外人,以包代管的。
3)未接到中标通知书,擅自安排施工单位提前开工的。
(5)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有关规定或报请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1)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或安排施工队伍的。
2)违反规定批条子、下指令或者干预招投标正常进行的。
3)违反招投标管理程序,插手、干预招投标正常进行的。
(6)投标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或取消投标资格。
1)利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维修工程项目中标承包的。
2)违反规定将已中标的维修工程擅自转包的。
3)违反规定允许不符合资质的施工队伍挂靠分包的。
4)招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物价,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7)对违反(2)~(5)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如果个人从中牟利,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