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有关规定
(1)岗位说明书与岗位同步产生,由设置岗位的部门负责人起草,部门的主管领导确定,人力资源科备案。
(2)各部门起草《岗位说明书》必须依据标准格式填加相应的内容,可以自行设置合适的行间距,每张内容要求满版,不得出现半张。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调动工作:
1)有严重政治、经济(指往来的经济账目未搞清的)问题和违法乱纪行为,尚未有结论者。
2)发生重大事故尚未有结论或尚未处理者。
3)受行政处分尚未撤销者。
4)女员工孕期和产期尚未期满者。
5)休工伤假、病假、劳保试工期未满者。
6)脱产学习期未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