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养护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九、维修养护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1)为规范尔王庄管理处维修养护工程验收制度,保证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根据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尔王庄管理处所属的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验收管理。

(3)按照工程类别的不同,尔王庄管理处维修工程验收分为日常工程验收、专项工程验收;按照工程施工时间段不同,分为阶段验收和完工验收。

1)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

2)完工验收,是全面考核、检查维修养护工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4)验收依据包括: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施工资料(施工合同、施工记录、质量监督记录、工程结算表等)、完工验收申请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5)进行竣工验收前,维修养护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6)根据处维修养护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整个工程的验收可分为阶段验收和完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工程,应进行阶段验收(中间验收、隐蔽验收),然后进行全部工程的完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工程的完工验收。

(7)维修养护工程在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管理等单位进行完工验收。验收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8)维修养护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完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工程主管部门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初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9)由工程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纪检单位组织验收。完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10)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11)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完工验收时,交验收小组审阅,合格后由主管单位将维修养护材料交处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12)本规定由尔王庄管理处维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