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制度

十、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为了不断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正确评价水政监察人员的履职表现和工作实际而制定本考核制度。

(1)水政监察人员应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来考核。

1)德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2)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能力。

3)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

4)绩是指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以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廉是指执法工作中执行各项廉政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政监察人员,在考核后应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

2)在学习、宣传、贯彻水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3)在查处水事案件、调处水事纠纷、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中表现突出的。

4)其他应当给予表彰与奖励的。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政监察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2)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徇私舞弊或者越权办案,造成错案的。

3)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4)酒后执法的。

5)将水政监察证等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6)对检举控告人员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4)水政监察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适合继续从事水政监察工作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报引滦水政监察一支队和水政监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