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明确各部门的分管职责,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管用结合,财务科和管理、使用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全面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实现其保值增值。
(二)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总账的登记,各管理和使用部门设专人负责登记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水工建筑、设备、仪器、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经济林木等,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特征可分为六类:
(1)水工建筑物。
(2)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3)设备及传导设施。
(4)工具及仪器。
(5)防护林及经济林木。
(6)其他。
(五)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各科室所首先填制“购置计划单”报请处长批准或党委会研究后方可办理财务手续,对于社控商品,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
增加固定资产,由管理使用部门填写财产验收单,经处长、财务科、管理使用部门签字后,管理使用部门据以登记保管卡片,财务科报销据以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纳入会计档案保存。
(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保管、养护工作,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各使用部门不得随意出租、出借、变卖固定资产。
(七)对于固定资产发生毁损、报废时,由使用部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清理单”一式三份,经处领导、财务科、管理使用部门及有关技术人员现场检查、鉴定,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方能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确实不能修复使用,需要变卖时,各管理使用部门不能随意变卖处理,应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固定资产申请书”,经处领导、财务科、管理使用部门及有关技术人员鉴定,处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清理单”连同申请书一起作为固定资产减少的依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表”经处领导审核批准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账的增减登记工作。
(八)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除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外,按规定在每年的财务决算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由处领导统一布置,以财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清查。在清查中,对闲置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变价收入及固定资产原值与累计折旧的差额,均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核算。
(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按服务对象计入相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