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十四、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1)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并且没有达到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为低值易耗品。

(2)买低值易耗品时,必须制定计划,经科室负责人、主管处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办理购买手续,购买后由使用科室或实物保管人员开据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实物保管人员登记入账;一份随同发票交财务科报账,财务科同时登记低值易耗品账;一份交财产管理部门登记低值易耗品卡片。

(3)低值易耗品管理人员要按“办公用品”、“工器具”、“其他”三类进行账簿登记。

(4)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各科室填制低值易耗品领用单,持有经领导同意领取的证明,开据出库单进行发放,同时登记低值易耗品明细账。

(5)凡属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要查明原因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注销低值易耗品明细账上的数字。

(6)人员调出时,先由保管人员核实各种用品,发现丢失、损坏,应查明原因,报请处领导作出处理意见。

(7)每年要进行一次低值易耗品清查,凡与账面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依据有关领导签署的意见进行账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