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内部调配管理

(二)员工内部调配管理

(1)员工内部调配由人力资源科统一管理。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人或裁减人员时,应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科提出《调配申请》。人力资源科根据实际需要和定岗定编情况,进行余缺调剂。

(3)经处长批准,人力资源科可直接进行人员调配,并开具《内部调配通知单》。

(4)员工个人要求内部调动者,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详细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

(5)中层管理者内部调动,由人力资源科履行任免发文程序;党群中层管理人员内部调动,由处党委研究决定并履行任免发文程序。

(6)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借调人员时,应向人力资源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报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间执行原岗位工资。期满(借调期最长为3个月)由借调部门向人力资源科提出书面报告,经处长审批后,确定是否返回原岗位或继续借调。

(7)调令一经下达,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清所有手续并到新部门报到,杜绝派不进、调不出的现象。每月15日前调动的,员工考核、工资(奖金)即由原部门管理;每月15日以后调动者,员工考核、工资(奖金)即由新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