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用明火作业制度
(1)凡是生产、生活动用明火,需明火作业部门履行明火作业三级审批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填报审批表,保卫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动火施工。
(2)动火之前,清理作业部位周围20米以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制定严密有效的防火措施和扑救方案,配足消防器材,一般不得过夜,凡需过夜的要有3人以上看护。
(3)到期未能完工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说明延期原因和时间。
(4)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位不得动用明火。
(5)动火作业完工后,要把现场清理干净,经保卫部门验收后,方可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