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程序

3.申请程序

(1)本人于计划休假前20日内自愿提出申请,写明休假期限(规定的四个档次),注明起止日期,经本人、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处长签字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2)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产假期间无法正常到岗者,可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延长假期(按规定档次延长),两次申请假期合并使用,最多不超过两年。

(3)确因工作需要经处领导研究决定可终止休假,提前到岗。待遇按所聘岗位待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