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产后休假是指女职工按国家规定休满产假后,我处再给予一定的休假时间,产后休假时间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合并连续使用,两种假期时间分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四个档次,最多不超过两年。女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按上述规定期限自愿选择休假时间。
(2)产后休假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年度目标考核视为合格,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及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