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管理人员要严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对所保存的档案数量及内容切实保密,不准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和借给他人。
(2)提供利用档案时,经手人不得离开,防止发生意外。
(3)对机密、绝密档案设专柜存放。
(4)对于损坏、丢失或擅自抄录、销毁档案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严肃处理。
(5)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