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2025年09月26日
十六、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1)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防火设计和预案,配备与其物品性质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及设备,每个场所配备消防器材不少于两具,并设置在位置明显的专用地点。
(2)各单位、部门所分管的消防器材,必须妥善保管,要做到“四定”,即定岗、定位、定期检查保养、定期换剂维修。室外消防器材,要做好防雨、防晒、防冻、防锈蚀工作。要经常擦拭,保持清洁,保证好使好用,如有损坏、丢失或失去灭火能力的器材、设备,要有详细记载,并由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消防器材的人员,向处安全委员会或保卫科作书面汇报,同时尽快采取措施整改完善。
(3)我处所属各承包单位的消防设备,由承包单位根据所承包的物品性质、建筑情况按要求购置配备消防器材,一切费用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4)各种消防设、消防器材,除灭火专用外,严禁擅自移动或挪作他用,未经允许不得试用,如未经消防部门批准,而动用消防器材设备的,对有关人员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对故意损坏或违反使用消防设备的,要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5)在消防通道、消防井、消防栓及设置消防器材的附近,不得堆放任何物品,违者要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6)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员,要定期对单位各部位消防器材设施,定期检查,组织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档案,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7)对设有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标志。
(8)单位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B类灭火器,由司机负责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