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六、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为加强我处流动人口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输水安全,根据《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所指流动人口包括:

1)外省市来我处施工、打工、联系业务或其他务工人员。

2)本市或本系统来我处施工、学习、参观人员。

3)外单位来我处需投亲、借宿人员。

(3)门卫要认真执行出入登记制度。凡外来人员出入大门应出示由保卫科签发的《出入证》。

(4)所有来我处施工和办事等需要留宿的人员,必须由留住部门或雇工单位,凭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造册,向保卫科申报登记后,方能进入我处现场施工或住宿。

(5)外来参观人员,除有处领导带队的以外,须到保卫科填写《参观登记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带外人到要害部位参观。

(6)暂住人超过预住期的,应向保卫部门申报延期并办理手续。

(7)来我处施工的民工队,应建立相应的治保组织,并向保卫科签订《治安保证书》。

(8)所有流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处的各项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及各留宿部门,坚持“谁用工、谁留宿、谁管理”的原则,有向其宣传教育管理的责任。

(9)适用范围为我处所有部门及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