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测资料的整理、整编和分析

(六)观测资料的整理、整编和分析

(1)观测资料的整理、整编和分析的内容和方法按SL58—93《水文普通测量规范》进行。

(2)每次观测后应及时把原始数据输入计算机进行计算、整理和输出,校核者及时对原始数据进行检查、校核,并应及时作出初步分析。

(3)校核者应在检查无误的计算成果表上签上名字和校核时间,并移交科资料室。

(4)资料整编和分析每年进行一次,应于第二年4月之前完成,移交处档案室,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5)资料整理、整编和分析中,如发现不正常现象或确认的异常值,应立即分析成因,情况严重的应向主管领导报告。

(6)整编和分析成果应做到考证清楚,项目齐全,数据可靠,方法合理,图表完整,说明完备。

(7)原始记录、计算整理成果、整编分析成果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随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