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1)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以外的维修原则上不予报销。
(2)车辆外出发生故障确不能到定点修理厂维修的,其修理费单据应由用车人签字。
(3)车辆维修应按照修旧利废、勤俭节约的原则,能个人维修不准到外部修理。确需外出修理的应由司机提出申请,注明理由,并由司机班长复核并签字后,报办公室及主管处领导审批。
(4)车辆大修或更换大型配件,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要经主要处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
(5)维修过程中,司机、厂方不得私自扩大维修项目,如确需扩大的,应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
(6)修理厂每月底持维修发票及申请单结账,无申请单的不予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