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由处统一确定。
(2)处规定的统一作息时间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整时,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3)员工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脱岗、换岗,私自脱岗1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4)未经准假或假期已满未续假而又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5)实行倒班岗位,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工作岗位,交接班以后,下班员工方可离岗,常白班员工在规定作息时间以前进入岗位,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视为迟到,提前下岗视为早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