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管理制度
(1)为加强尔王庄管理处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维修养护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尔王庄管理处所属的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的监理工作。
(3)尔王庄管理处工程维修养护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合同、专项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等,按照相关约定,对处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4)维修养护项目必须按本制度实施项目监理。
(5)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公正、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维护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6)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监理单位在维修养护监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8)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9)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
(10)监理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项目的特点采取巡视检验、现场旁站、跟踪或平行检测等不同的监理方式。
(11)水管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维修养护单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2)维修养护单位必须按与水管单位签订的维修养护合同中的约定接受监理,并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要的技术资料等。
(13)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在维修养护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维修养护监理总工程师协调解决,维修养护监理总工程师接到相关请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14)实施维修养护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监理机构。
2)按工程维修养护计划、进度,结合工程维修养护的特点,实施维修养护监理工作。
3)监理工作完成后,向主管单位提交维修养护监理工作报告。
(15)本制度由尔王庄管理处维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