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管理规定

十一、招待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节约经费支出,规范招待费管理工作,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处内待客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包括待客饭费、水果费、烟及茶叶费,办公室应加强管理,努力降低费用。

(2)处内来客人需要购置水果的,应由接待科室请示主管处领导批准后,提前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3)外来客人需要在处内用餐的,应先由接待科室填写用饭申请单,经主管处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客饭,客饭原则上一律安排在处内食堂,处内安排确有困难的,经办公室同意,可以到外面用餐,但招待标准不能超过处内标准的10%(包括酒水费用),月底由接待科室持派饭单及饭店正式发票到办公室统一结账。

(4)各科室出差需要就餐的,每人每餐(指午、晚两餐)按20元标准掌握,(到局开会午餐除外)由付餐费人员在3天内填写出差伙食补助单,部门负责人、分管处长签字后经主管财务处长审批,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后报销。各业务科室外出需要招待有关部门客人的,应事先请示主管财务处长批准,并在回来后由主管财务处长在正式发票上签字后交办公室统一报销。

(5)外单位来处施工人员需要用餐的请示主管处长到食堂安排工作餐。

(6)外来客人招待标准按局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7)外来客人的接待原则上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禁止一客多陪。

(8)严格执行签批手续,不准私客公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