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管理

(一)招聘管理

(1)对于应届毕业生的招聘工作,应首先根据处定岗定编情况,各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以前将部门用人申请提交处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将《用人申请表》提交处务会研究决定,待处长批准后将用人申请上报天津市水利局人事处。

(2)对于工勤岗位人员的聘用,根据定岗定编情况可自主招聘,其他岗位除处级干部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人员外,经水利局人事处批准,通过人事代理部门招聘。

(3)对于因辞职、辞退、内退、退休等其他原因产生的空岗,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向人力资源科提交《用人申请表》。

(4)招聘人员条件。

1)招聘的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应为工作所需要的对口或相近专业,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在校期间无违法乱纪行为;研究生必须专业对口,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或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特殊岗位还要符合岗位要求的条件),并经处招聘领导小组笔试、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2)处内部招聘范围为处正式员工,具体条件根据岗位说明书中的任职资格确定,可通过调配、竞岗方式上岗。具体办法参见《竞争上岗管理办法》。

3)从社会上招聘的高级专家、顾问等应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级技术职称。

(5)招聘程序。

1)发布《招聘启事》。说明招聘岗位、条件、职责等内容。

2)招聘报名。应聘人员填写《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处人力资源科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报名资格审查,包括毕业证、履历表、身份证、成绩单及其他资格证明,符合条件者,发给考试准考证。

3)招聘考试。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考试,内容为专业知识、技能、心理、特长等;考试中专业笔试的命题及阅卷工作由天津市水利局人事处负责。

4)招聘面试。面试负责人根据面试内容对应聘人员进行打分。

5)根据应聘者的考试和面试成绩,处人力资源科对应聘人员作出综合性分析和结论性评价,按顺序列出录用名单报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天津市水利局人事处待批。

(6)新招聘的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按规定时间持就业协议书、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到处人力资源科报到。

(7)对新招聘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处负责办理人事档案关系;本科(含)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执行处规定的薪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