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文签发

3.公文签发

(1)公文送办公室审核前,公文起草人员应填写发文单,写明主办部门、承办人、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附件、主题词、印制份数等,并标明密级和紧急程度,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审。

(2)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要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3)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发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联合上行文,尽量由同一级别的签发人签发。以各科、室、所、公司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各科、室、所、公司负责人签发。

(4)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要对公文进行复核,由文秘部门填写文件印制单后交由处文印室统一印制,各部门严禁私自印制文件。

(5)文件印制完毕后,要由公文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登记、分发、投送,未经公文管理人员登记的公文,各单位严禁私自对文件进行分发、投送。

(6)公文的起草、修改、会签、审核、签发、复核、发文单、登记所用字迹材料应符合存档要求(不能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