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办理制度
2025年09月26日
十七、文件办理制度
文件办理是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1)文件管理人员要做好文件的签收工作,对来文逐件清点,重要的逐页清点,对紧急公文还应注明签收时间。
(2)文件管理人员对签收的文件要认真登记,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紧急程度、来文单位等逐项登记清楚,以便查询。未经文件管理人员登记的公文不能直接报送领导。
(3)收到公文后文件管理人员要及时填写文件承办单,交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后办理。
(4)审批公文时,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批阅后文件应交文件管理人员办理,不能横传文件。
(5)承办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时限的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文件管理人员并说明理由。已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将办理结果在文件承办单上写明并及时清退,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
(6)文件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7)拟办、审批、承办公文所用字迹材料应符合存档要求(不能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
(8)公文处理完毕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