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制度

十五、财产清查制度

(1)财产清查范围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

(2)财产清查由处领导统一布置,财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清查。

(3)除按规定需要进行不定期清查外,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4)清查出的闲置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5)对在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及其他问题要由管理部门写明原因报处领导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6)在清查中对财产维护做出突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对人为造成丢失或损坏财产的现象要给予经济处罚,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