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管理制度
2025年09月26日
(六)建筑防火管理制度
(1)凡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内部装修)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均需按规定,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动工。
(2)各类建筑的设计应按总体规划进行。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建筑消防法规、规范。
(3)工程项目的设计需做单独的防火说明(消防专篇),论述消防技术措施;选择建筑物件、配件及新型建筑材料;选用防火材料时,应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等说明。
(4)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内装修)的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国家《建筑灭火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规模,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和器材。
(5)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防火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设计图纸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6)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配置消防设施或器材,建立防火组织,制定消防措施,报建设单位保卫部门备案。
(7)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照经防火审核的设计图纸和单独的防火说明对工程进行自验。
(8)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取得《防火验收合格证》,否则,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