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常管理
(1)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填写《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处属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2)人力资源科负责处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编写和下达,通知书一式两份,整改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中存在的问题要随时请示主管处领导或找业务主管部门联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迟整改工作,整改完毕要及时将完成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整改通知书一份)反馈给人力资源科。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年初,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处与天津市水利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属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所属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部门与各岗位人员签订《职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4)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按考核标准,处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对各部门进行一次考核。人力资源科负责考核结果的存档和上报。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5)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及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含临时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或技能培训,并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6)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处属各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处领导汇报。
(8)各级负责人或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处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3)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而不及时维修的。
4)对已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5)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